近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
《条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共六章60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名录管理、替代产品推广、有关部门的职责等进行规范。同时废止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来源:山西日报)